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安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票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公安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票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3月3日县十四届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八日 公安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票据的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工作,制止乱收费、乱罚款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票据(以下统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政策措施,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财政收据。 第三条 县财政局是全县财政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县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等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核销和销毁财政票据。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