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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安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运行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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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公政发〔2006〕3号
【发布日期】 2006-03-08
【实施日期】 2006-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安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运行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  《公安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3月3日县十四届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八日
 
公安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安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行政服务中心)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办事效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行政许可、备案、登记、收费、处罚等行为,法定应提供的中介及公共服务行为,以及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与管理。
 
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县行政服务中心由中心管理机构和窗口办事机构组成,其中,县行政服务中心为县政府派出机构,与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为:
  (一) 研究拟定全县行政许可、登记、备案、收费和法定中介及公共服务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 负责确定、调整、管理、落实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和服务事项。
  (三) 负责依法制定行政许可、登记、备案、收费和法定中介及公共服务事项的操作规程,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四) 负责对2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审批的事项进行协调,组织联合办理。
  (五) 负责全县企业的减负工作,对部门或单位到企业收费、检查进行审批,对行政处罚时罚款的自由裁量权实施监控。
  (六) 协助相关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风评议工作。
  (七) 组织和实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日常检查。
  (八) 负责受理行政服务投诉案件,对损害服务对象利益、扰乱经济发展秩序、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参与治理公路"三乱"工作。
  (九) 负责提供与行政许可、登记、备案、收费相关的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公共服务、投资与商务代理等配套服务。
  (十) 负责制定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章,加强对规章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提请责任追究;负责对行政审批领导决策权、部门管理权和行政工作人员自由裁量权实施监控。
  (十一) 负责组织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工作人员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技能学习,对窗口服务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十二) 指导乡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工作。
  (十三)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凡具有行政许可、登记、备案、收费等职能的县直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都必须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并安排专职人员集中从事行政服务工作。县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的工作职责: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领各类证照事务,审核、核发相关批准文件。
  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和单位应充分授权给服务窗口,并确定服务窗口审查员和核准员,与其签订《行政服务项目审查员委托书》或《行政审批项目核准员委托书》,将一般事项授权服务窗口审查员和核准员一次受理,直接办结。对未授权的重大行政审批项目,须经部门和单位领导审批的,由相关领导到服务窗口坐班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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