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市财政部门发生预算关系的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本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 市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负责监督执行; (二)审核需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 (三)拟订市级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四)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并监督执行; (五)监督、考核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活动; (六)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七)受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监督合同执行; (八)处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宜; (九)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明确内部机构和人员,统一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建立、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制度。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