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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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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06〕7号
【发布日期】 2006-03-14
【实施日期】 2006-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市财政部门发生预算关系的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本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
  市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负责监督执行;
  (二)审核需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
  (三)拟订市级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四)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并监督执行;
  (五)监督、考核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活动;
  (六)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七)受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监督合同执行;
  (八)处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宜;
  (九)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明确内部机构和人员,统一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建立、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制度。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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