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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卡发行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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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3-15
【实施日期】 2006-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卡发行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卡(以下简称“一卡通卡”)的发行和使用,便于了解一卡通卡的申办、购买、储值、充次、消费、查询、退换卡等实际应用方法,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卡通卡是指由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卡通公司”)发行的、在公共交通等领域消费使用的IC卡。
  第三条  一卡通公司负责一卡通卡的制作、发行、充值、结算清分、退换和回收管理。
  第四条  本次发行的一卡通卡分为普通卡和四种月票卡。月票卡包括学生月票卡、成人月票卡、地铁专用月票卡、公交地铁联合月票卡。
  本次发行的一卡通普通卡和月票卡均为非记名卡,不挂失,卡片所有权归一卡通公司所有。
  第五条  已经发行的一卡通普通卡可继续使用。
  第六条  普通卡充值后可刷卡付费乘坐所有公共电汽车、地铁和安装有一卡通读卡计价器并张贴“欢迎使用一卡通卡”标识的出租汽车。
  月票卡含月票区和储值区。月票区付费充次后,可在相应月票卡的月票有效线路刷卡计次乘车;储值区充值后的使用同普通卡。
  第七条  一卡通卡的使用范围包括: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集团”)、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公司”)、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达公司”)、北京祥龙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公司”)、北京畅达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达通公司”)所属全部运营线路车辆,北京地铁1号线、2号线、八通线、13号线以及安装有一卡通读卡计价器并张贴“欢迎使用一卡通卡”标识的出租汽车。

第二章  普通卡的发行使用

  第八条  普通卡为储值卡,具有储值功能,可重复储值使用。
  第九条  普通卡的申办:
  (一)在一卡通公司授权的发卡/充值点申办。
  (二)申办时无需任何证件,且申办的张数不限。
  (三)申办人申办时须交纳每卡20元的卡押金,在发卡/充值点可当场取得普通卡。
  第十条  普通卡的充值:
  (一)在一卡通公司授权的发卡/充值点充值。
  (二)首次充值金额不低于20元,再次充值额需为10元或10元的整倍数。卡内余额不超过1000元。
  (三)如有透支情况,持卡人充值时应先偿还透支款。
  第十一条  普通卡的使用
  (一)公共电汽车
  1. 持卡乘坐月票无效线路车辆时,可享受8折优惠。持卡乘坐月票有效线路车辆时,不享受折扣优惠。
  2. 持卡乘坐单一票制线路车辆时,须在上车时刷卡一次,扣除应收票款。
  3. 持卡乘坐分段计价线路车辆时,须在上车和下车时各刷卡一次,上车刷卡打标记,下车刷卡扣除应收票款。
  (二)地铁
  1. 1号线、2号线、八通线:持卡人进站刷卡,扣除应收票款,出站不刷卡。
  2. 13号线:持卡人进站刷卡打标记,出站刷卡扣除应收票款。
  (三)出租汽车
  持卡人下车时刷卡,扣除乘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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