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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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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保监局  
【发文字号】 鄂保监发〔2006〕17号
【发布日期】 2006-03-22
【实施日期】 2006-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业务的通知
鄂保监发〔2006〕17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一级分公司,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加强财产保险业务的规范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我省财产保险业务又快又好的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保险单证的管理
  (一)各公司应切实制订并严格遵守保险单证特别是车险监制保险单证的管理制度。严禁私自印制车险监制单证及其他险种单证,严禁“撕单”、“埋单”。
  (二)严禁系统外出单。机动车辆保险单证(保险单、批单、保费发票)各联必须通过车险业务处理系统一次打印完成;非车险业务必须纳入业务处理系统管理;定额保单、卡式保单等业务必须及时补录入业务处理系统。严禁手工出具车险保单、批单,严禁套打保单、批单,严禁“鸳鸯保单”、“阴阳发票”。
  二、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
  (一)各公司修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调整费率,必须报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严禁擅自修改车险条款或调整车险费率。
  (二)各公司修改或调整已经备案的条款费率,必须向保险监管机关重新备案。严禁擅自修改或调整经保险监管机关备案的条款费率,严禁使用未经备案的条款费率。
  (三)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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