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结合本市实际,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20号令的规定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