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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经委《泸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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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发〔2006〕14号
【发布日期】 2006-03-21
【实施日期】 2006-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经委《泸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6〕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  市财政局、市经委制定的《泸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泸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见》(泸委发(2005)28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工业发展进程,提高城市化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设立泸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政府性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调动和组织社会资源,促进工业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意见,市政府为支持我市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各项活动而设立,并由市财政管理的政府性资金。

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责任明确、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安排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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