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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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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管委〔2006〕2号
【发布日期】 2006-03-20
【实施日期】 2006-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北京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担保。

  第四条 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

  受托人: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自然人;

  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受托人或委托人认可的第三人;

  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质权人:受托人;

  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或其他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而确认的借款人。

  第七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六)符合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七)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九)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金额。贷款实行限额管理。每笔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一定比例;

  (二)不得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限额。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中的比例与单笔贷款最高限额由委托人公布。

  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及信用等级确定。

  第九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程序。贷款实行逐笔审批方式。基本贷款程序:

  (一)借款申请人向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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