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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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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温政发[2006]34号
【发布日期】 2006-03-20
【实施日期】 2006-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出租房火灾事故,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温州市城市(含城镇,下同)范围内的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一套产权房出租给一户家庭居住的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在公安机关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规划、建设、房管、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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