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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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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管委〔2006〕2号
【发布日期】 2006-03-20
【实施日期】 2006-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为实施《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一)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12 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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