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集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6]1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税务登记集中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单位应向纳税人宣传、解释税务登记的有关政策规定,并详细告知办理手续、所需资料。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受理。 二、 各单位应按行政信用对外服务承诺中的有关时限要求,做好征管分局和受理处工作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建立健全办事时限制度、专人联系制度、交接签收制度、内部审核制度,实现办证的“两及时”、“三确保”。“两及时”即:按要求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按时限及时传递税务登记基础资料,使办证工作做到优质、高效、及时。“三确保”即:确保纳税人在较短时间内取到税务登记证件,确保税务登记办证无差错,确保税务登记管理信息畅通无阻。 三、 受理处要认真做好税务登记信息总库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税务登记相关信息的查询、数据统计和比对,以及与工商、技监等政府部门的信息比对,及时向市局提供漏征漏管户的信息。 四、 如发现有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的,要视情节追究责任。 五、 市局定期对各单位税务登记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定期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六、 有关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的实施细则将另行制定印发。 七、 浦东新区内税务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 附: 税务登记集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完善税源监控机制,防止户管无序流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本市户管分工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登记集中管理采取“分散受理、集中核准、统一制证”的办法。即:根据户管原则,各区县税务局和市财税三、七分局(以下称征管分局)分别受理纳税人(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市税务登记受理处(以下称受理处)核准纳税人税收户管的征管分局,并统一制发税务登记证。 第三条 自税务登记集中管理起,除特定行业(企业)外,对新增纳税人均实行由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属地征管的原则。其它有关户管分工的原则仍按市局《关于明确本市税收户管分工管理的通知》(沪地税征[2005]6号)、《关于明确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报验登记和项目征管归属问题的通知》(沪地税稽[2005]7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 征管分局和受理处分别负责将开业、变更登记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输入CTAIS系统或税务登记管理平台。 受理处负责输入税务登记证上涉及的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地址、注册类型、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币种、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总机构名称、总机构地址、证件有效期等信息,以及税务登记表上涉及的各方投资情况、投资总额、投资总额币种、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信息。除此以外的信息由征管分局负责输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征管分局在税务登记集中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一)受理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纳税人的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进行核实。 (三)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并收取工本费。 (四)对受理处下发的漏征漏管户进行检查、清理。 (五)办理纳税人注销登记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