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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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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镇政发〔2006〕26号
【发布日期】 2006-03-16
【实施日期】 2006-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镇江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上年度末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省部属单位、外地驻镇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等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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