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行政复议稽查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萍乡市行政复议稽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行政复议稽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指导,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统一、协调、合法、有序地开展,根据《萍乡市行政复议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市行政复议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稽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施行行政复议稽查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统称稽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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