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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行政复议稽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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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萍府发[2006]3号
【发布日期】 2006-03-16
【实施日期】 2006-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行政复议稽查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萍乡市行政复议稽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萍乡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三月十六日

 

萍乡市行政复议稽查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指导,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统一、协调、合法、有序地开展,根据《萍乡市行政复议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市行政复议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稽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施行行政复议稽查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统称稽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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