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令 第39号 《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22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忠金 2006年3月28日 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预算管理、减免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彩票公益金; (六)罚没收入;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审计、价格、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