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常山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委托国家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专项住房贷款,借款人须以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住房设定贷款抵押。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贷款委托人”)委托国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双方应签订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 第三条 贷款条件。凡连续足额12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提取公积金后再缴存满12个月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在本县城镇区域内购买住房的,须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并用自有资金支付占购住房总额30%以上的首期付款;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建筑施工合同、土地出让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四)以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产共有权人须为借款人配偶或借款人直系血亲; (五)具有贷款委托人认可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贷款委托人认可的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贷款额度与贷款期限 (一)贷款额度。根据职工还款能力、年缴存公积金额、抵押房产价值以及借款人负债情况和还款信用等因素综合确定。 1、还款能力按照借款人每月归还借款本息总额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平均收入的50%计算; 2、年缴存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照公式:[公积金余额+(年缴存额×10年)×2]计算; 3、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其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70%;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其贷款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60%;购买二手房的,其贷款额度不超过该房评估价的50%; (二)借款人的负债和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