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 鄂保监发〔2006〕18号 各寿险公司一级分公司,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实现我省人身保险业务在新的起点上又快又好发展,切实维护人身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营销保险业务 (一)个人营销员必须严格按照湖北保监局制定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开展业务。 (二)严禁个人营销员在展业时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或保险责任,不得预测不确定的利益,对于长期寿险应主要宣传其保障功能,不得将其预定利率与银行储蓄利率直接比较。 (三)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和投保书必须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省级分公司设计样式和内容,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须及时向湖北保监局备案。 (四)严禁保险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