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桐乡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发布日期】 2006-03-27
【实施日期】 2006-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桐乡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城镇经济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经济困难家庭,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5平方米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住房建筑面积由各镇(街道)房地产管理所会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认定。
  本办法所称城镇经济困难家庭,是指户籍在城镇的下列居民家庭:
  (一)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低保户和特困户);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50%以内的经济困难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认定。
  第三条 城镇经济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成员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含)以上。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局是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民政、总工会、财政、价格、审计、监察、土地、税务、公安等部门及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并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实施城镇经济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预算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其来源渠道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和经济适用住房售后收益。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