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6〕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州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管理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管理实施意见 为切实保障特殊慢性病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权益,方便特殊慢性病参保患者看病就医,特制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自治州城镇职工所患慢性病是指: (一)肺源性心脏病; (二)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 (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 (四)脑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后遗症; (五)糖尿病; (六)各种恶性肿瘤; (七)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门诊特殊慢性病参保患者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七种特殊慢性病的鉴定标准由自治州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领导小组组成有关专家统一制定。 第四条 门诊特殊慢性病的鉴定申报程序 (一)患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职工,首先向参保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汇总后持患者本人医疗保险证明证(卡),定点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医院)由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近期开具的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