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江口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丹政发[2006]16号
【发布日期】 2006-03-28
【实施日期】 2006-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江口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丹江口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丹江口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随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开工建设,我市招商工作面临着许多有利条件。为进一步抢抓机遇,全面加快“中国水都”建设步伐,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如下:

  一、土地政策
  1、投资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项目建设所需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工业项目为50年,其他项目为40年。
  2、投资者在我市新上工业项目,每亩土地单位投资额达到50万元,在土地上分别给予优惠。(1)国家允许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每亩土地价格4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每亩土地价格3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