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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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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规审发[2006]16号
【发布日期】 2006-04-01
【实施日期】 2006-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 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第四条 一、二区配建标准见附表,三区配建标准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执行。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专用停车楼等方式设置。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应为地面停车位。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按照第三条分类属两类以上的,其配建停车位数量应分别计算后累计。
  第六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车位面积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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