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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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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徐政发〔2006〕42号
【发布日期】 2006-04-01
【实施日期】 2006-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  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教育督导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  1教育督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是现代教育管理中不可缺少的行政监督系统,是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实现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的有效保障。
  2教育督导以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依据,代表政府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工作,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行政监督行为。
  3教育督导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督导与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围绕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导向、激励、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推动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理顺教育督导管理体制
 
  4教育督导团(室)是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徐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督导团下设办公室,作为处理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与市教育局合署办公。各县(市)、区均应建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履行其代表政府督政督学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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