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为加强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提高采购效率,方便采购人,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和实施原则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一定时期内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 (一)适用范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协议供货项目实施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实施原则。协议供货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提高效率和方便采购人的原则;保证产品质量和维护采购人、供应商利益的原则;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促进廉政建设的原则。 第二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和限额标准 (一)协议供货范围,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列入协议供货的采购商品目录,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定期公布。 齐市暂列入协议供货的产品有: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速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等。 (二)协议供货限额标准。参考我省限额标准,结合齐市实际情况,齐市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项目,单项采购金额在10万以下(含10万元)的,采购人可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协议供货供应商及中标产品。单项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的,仍按集中采购程序,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