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 溧政发〔2006〕60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生产力布局,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高效、合理地配置和利用城市土地资源,促进工业发展与城市建设良性互动、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相互协调,根据常州市政府《关于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试行意见》(常政发[2005]188号)精神,现就我市城区工业企业的搬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遵循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保专项规划,按照工业向园区集中的要求,城区内的污染企业和其他不符合规划用地要求的企业应搬迁进入相关工业园区,并支持技术层次低、竞争能力不强的企业向外转移。今后,规划建成区内(除工业集中区外)一律不再新建工业项目。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建成区范围内现有污染企业和其它不符合规划用地要求企业的搬迁。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市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年度土地收储计划,报经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同意后,统一由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对需搬迁企业退出的土地实施收购储备,并按照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属经营性用地的一律按计划实行公开招投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