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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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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06〕81号
【发布日期】 2006-04-11
【实施日期】 2006-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四月十一日
 
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  为创建优美整洁的城市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进行无害化处理而发生的有关建设和运营费用。包括目前收取的环境卫生服务费、垃圾代运有偿服务收费。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对象:本市已建成的城镇社区、街道和企事业单位。包括城区内所有产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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