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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休宁县信访事项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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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休政办[2006]37号
【发布日期】
2006-04-07
【实施日期】
2006-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休宁县信访事项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休宁县信访事项复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四月七日
休宁县信访事项复查暂行办法
为确保信访事项的办理质量,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安徽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复查事项的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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