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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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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发布日期】 2006-01-13
【实施日期】 2006-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徐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徐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经2005年11月24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月13日


徐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保障河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湖泊、河口、水库、人工水道、滞洪区。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市管辖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淮河水利委员会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授予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市流域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权有偿出让等管理工作。
  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河道采砂应当编制规划,并按照规划实施。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河势稳定,防洪、航运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河砂资源开发利用要求,并服从防洪、河道整治等规划。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采砂总量和开采控制深度;
  (四)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规模、数量;
  (五)沿岸堆砂场数量和布局;
  (六)其他应当列入规划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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