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徐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经2005年11月24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月13日 徐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保障河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湖泊、河口、水库、人工水道、滞洪区。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市管辖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淮河水利委员会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授予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市流域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权有偿出让等管理工作。 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河道采砂应当编制规划,并按照规划实施。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河势稳定,防洪、航运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河砂资源开发利用要求,并服从防洪、河道整治等规划。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采砂总量和开采控制深度; (四)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规模、数量; (五)沿岸堆砂场数量和布局; (六)其他应当列入规划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