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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200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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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日期】 2006-02-10
【实施日期】 2006-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2006年修订)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4日通过的《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修订),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1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六年二月十日

(1995年10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5年11月4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包括风景名胜区和外围保护地带。风景名胜区内划定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和核心保护区的面积与界线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水土、林木、植被、矿产、鸟类与其他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利用,工程项目和公共设施等的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公共设施建设和经营服务等活动,实行统一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实施本条例。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周边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有保护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责任,应当教育和监督本辖区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与中央、省、部队驻山单位协调,及时处理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环境资源保护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经批准的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对规划作局部调整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部门备案;因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性质、规模发生变化而改变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调整或改变规划不得缩小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面积。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保护和建设,应当符合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八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沿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和外围保护地带的边界线设立永久性界桩或其它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界桩或其它边界标志。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破坏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禁止进行违法建设。
  第十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货运站场、宾(旅)馆、别墅、住宅区、度假区、开发区、仓库、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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