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 《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向巴平措 二○○六年二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冬虫夏草(以下简称“虫草”)采集秩序,维护、改善草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集虫草、管理采集活动、保护虫草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依法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规范采集和促进农牧民增收的原则,对虫草采集活动实施管理,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虫草采集管理、虫草资源保护工作。 虫草产区县牗市、区牘环境保护、公安、食品药品监督、工商、林业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虫草采集管理、虫草资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 虫草产区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虫草资源保护和采集管理责任制。 虫草产区县(市、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