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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教委基〔2006〕7号
【发布日期】 2006-02-08
【实施日期】 2006-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基〔2006〕7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促进中小学学业评价制度改革,形成科学、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我们在认真总结,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市教委基教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八日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及经区县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的学校。
  第三条 (主要内容)
  本市中小学学制、入学、转学、借读;考核与评价、升级、留级、跳级、免修;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学制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 (普通高中阶段)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即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小学入学年龄)
  本市儿童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7周岁。
  第七条  (小学、初中入学办法)
  本市小学、初中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
  学校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八条 (监护人责任)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须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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