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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卫生服务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2-17
【实施日期】 2006-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卫生服务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服务费征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二月十七日


新余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服务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创建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但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以下同)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用于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本办法所称卫生服务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中转、运输等费用。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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