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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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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体办字[2006] 29号
【发布日期】 2006-02-23
【实施日期】 2006-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体育局:
  《北京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2日第19次局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管理和更新工作,使全民健身工程逐步成为本市体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全民健身工程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作为启动资金,捐赠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行政村以及公园、学校、企事业单位等部门,由受赠单位兴建,旨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
  第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兴建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公园、学校、企事业单位等,是全民健身工程的受赠单位,拥有受赠或受赠资金购置的体育器材、设施等产权,负责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以及使用、维护等日常管理,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  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为全民健身工程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管理和更新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监督指导。
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及器材更新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管理和更新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与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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