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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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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第123号
【发布日期】 2006-02-20
【实施日期】 2006-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本溪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办法》已经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本溪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促进旅游业快速发展,使其成为我市接续支柱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促进和发展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 旅游业的促进和发展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可持续发展、突出地区旅游资源优势和文化特色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旅游业发展的宏观决策,处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的规划、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旅游业发展实际,适时制定具体扶持政策,推动旅游业快速发展。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规划、宣传促销、人才培训、智力引进和表彰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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