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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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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发布日期】 2006-02-27
【实施日期】 2006-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余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  《新余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6年2月15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汪德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新余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减少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所称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没有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可依法调查处理本市影响较大的行政过错案件。人事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应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和职务升降挂钩。

 

第二章 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擅自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资料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当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依法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作出解释、说明,而未作出解释、说明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九)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一)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十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四)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或者考试、考核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考核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或者考试、考核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五)不按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六)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许可管理权的;

  (十七)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八)实施行政许可后,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没有法定依据擅自实施年审、年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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