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户籍迁移若干规定 中府〔2006〕25号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户籍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省有关户籍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有下列情形的,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一)因结婚需将户口迁移到配偶户口所在地; (二)因住房调整(包括购买、赠予、自建房屋及单位分房)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 (三)因投靠配偶、直系亲属需将户口迁入亲属户口所在地; (四)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辞职或原单位转制、倒闭,需将户口迁移到新单位集体户或人才公共户。 第三条 鼓励本市农业户口人员申请办理“农转非”户口,凡我市农业户口人员,经本人申请,均可办理“农转非”户口变更手续。但有下列情形的,应办理“农转非”户口变更手续: (一)被市政府界定为“城中村”并已实施村改居,户籍属原村民委员会范围内的; (二)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 (三)考取大中专院校(含技校)的学生需办理户口迁移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内资企业投资者可申请入户本市: (一)在我市兴办生产型或科技型私营企业,固定投资额达50万元(含本数,下同),年缴税额达1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1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