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风景区管理条例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宽甸满族自治县风景区管理条例》已于二OO六年一月十三日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二OO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三月三日 宽甸满族自治县风景区管理条例 (2005年1月21日宽甸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县风景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风景区是指:自治县境内由国家、省、市、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城区公园。 第三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团体和个人以及进入风景区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局是全县风景行政主管部门。 旅游、林业、公安、环保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