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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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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温政发〔2006〕19号
【发布日期】 2006-03-06
【实施日期】 2006-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浙政发[2005]3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现将《温岭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可以及时发现本机关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并借此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也有利于解决行政纠纷,改善干群关系,更有利于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出庭应诉制度;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在行政诉讼中要按照规定积极出庭应诉,自觉地起带头示范作用,为建设“法治温岭”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六年三月六日


温岭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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