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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请示和报告处理工作规程(试行)》和《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制发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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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枣政办发〔2006〕21号
【发布日期】 2006-03-05
【实施日期】 2006-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请示和报告处理工作规程(试行)》和《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制发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请示和报告处理工作规程(试行)》和《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制发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请示和报告处理工作规程(试行)》和《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制发工作规程(试行)》,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处理请示、报告和制发公文的基本工作程序。制定上述工作规程是规范公文运转、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上述工作规程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三月五日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请示和报告处理工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参照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做法,特制定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请示和报告处理工作规程:

  一、签收

  (一)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和报告,及市委各部门、军事机关、司法机关、群团组织送请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处理的公文,统一由秘书科签收、登记、编号。

  (二)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越级请示和无文头、无发文字号、无签发人姓名、无单位公章、多头主送的请示以及应当协商会签而未协商会签的请示,由秘书科退回报文单位。

  二、分办

  秘书科签收请示和报告后,由分管文书工作的副主任初签,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重大问题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办公室收到请示和报告后要抓紧处理。报告应及时送有关领导阅知,请示一般应在签收后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拟办意见并负责按程序送领导批办。紧急请示随到随办。

  三、批办

  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随后圈阅,视为同意主批人意见。

  对各地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应根据精简公文的原则认真把关,严格控制:

  (一)可以当面商谈或通过电话解决的问题,不要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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