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无锡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无锡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除四害工作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害是指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除四害工作,坚持群众动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的原则,推行以治理环境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方针。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级基层组织,应当宣传除四害知识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增强公民的除四害意识,树立人人除四害、家家讲卫生的社会新风尚。 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杀灭四害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宣传发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除四害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辖区内除四害的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