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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政发〔2006〕48号
【发布日期】 2006-04-02
【实施日期】 2006-04-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 《金华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四月二日
 
 
金华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市指挥部
(二)市指挥部办公室
(三)事故现场指挥部
(四)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三、事故分级
(一)重大矿山事故(I级)
(二)较大矿山事故(II级)
(三)一般矿山事故(III级)
四、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报送
(二)事故预防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二)市级响应
(三)县级响应
六、应急结束及后期处置
(一)应急结束
(二)善后处理
(三)调查评估
(四)信息发布
七、应急保障
(一)物资保障
(二)技术保障
(三)专业救护队伍建设
八、应急管理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二)奖惩
九、附则
(一)有关说明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三)实施时间
(四)其他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矿山事故的有效控制,保证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精神,并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8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金政发(2005)95号)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发生的露天矿山塌方,地下矿山冒顶、透水,矿山爆破,机电运输等事故,以及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迅速按照预案实施应急工作,处置矿山事故,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努力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矿山事故的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市有关部门根据“三定”方案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加强应急救援科学研究和专业救护队伍建设,在事故单位开展自救工作的同时,依靠科学决策和专业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先进装备,共同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成立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市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市指挥部
  1、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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