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日 溧阳市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苏发[2005]31号)文件精神,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进一步规范村民建房行为,改善村民居住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溧阳市市域范围内村民供自住的房屋建设行为,地域范围分为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规划控制区及其他区域。城市及建制镇规划区范围由溧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各建制镇总体规划确定;规划控制区包括天目湖旅游度假区一、二、三期规划范围和溧阳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区除城市规划区以外部分;其他区域指市域内上述范围以外的区域。 第三条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及建制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验收等工作,并负责规划控制区内村民建房的审查工作。 各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所在镇规划控制区及其他区域内村民建房的审批、验收、管理;负责城市及建制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初审、上报及日常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