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办发[2005]12号、黔党办发[2005]12号文件和《贵州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群众评议机关”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在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报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