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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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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06〕18号
【发布日期】 2006-04-03
【实施日期】 2006-04-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2006〕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精神,现就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核心措施和加强森林科学经营的关键手段。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对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十五”期间,各级、各部门在执行限额采伐、控制森林资源消耗量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全省森林资源继续保持总量持续增长、质量稳步提高的良好态势。但从总体上看,我省依然是一个少林省份,人均森林面积和蓄积量不到全国人均水平的1燉4和1燉10,森林资源的总体状况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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