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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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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6〕42号
【发布日期】 2006-04-03
【实施日期】 2006-04-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日

南宁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南宁市著名人物(以下简称“名人”)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名人档案是指我市社会各界名人从事的各种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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