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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06〕10号
【发布日期】 2006-04-03
【实施日期】 2006-04-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进行明确,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2004年度尚未征收到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与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并征收。
  二、地税部门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市与县(市)按1:2:7的比例分成;省、市与区按1:5.5:3.5的比例分成。地税六分局和涉外分局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与市按1:9的比例分成。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日
 
  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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