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进行明确,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2004年度尚未征收到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与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并征收。 二、地税部门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市与县(市)按1:2:7的比例分成;省、市与区按1:5.5:3.5的比例分成。地税六分局和涉外分局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与市按1:9的比例分成。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日 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