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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6]44号
【发布日期】 2006-04-03
【实施日期】 2006-04-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6]4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关于《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四月三日

青海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
 

  为加强地名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地名工作的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规范地名管理,拓展服务领域,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提高地名工作的管理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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