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日 长春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精神,结合《商务部关于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6)38号)和商务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