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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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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6〕22号
【发布日期】 2006-04-03
【实施日期】 2006-04-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三日

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鲁发(2005)17号)精神,稳定我省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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