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保政办发〔2006〕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3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保山市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三日
保山市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和省第七次党代会及市委一届八次、九次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和《云南省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我市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国家确立了“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在中央和省的支持下,近年来,我市先后实施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边境地区中小学建设工程、寄宿制和学校布局调整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对农村、边疆贫困家庭中小学生实施“三免费”教育和“两免一补”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巩固和提高了“两基”成果。
但是,由于我市是经济欠发达市,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仍然存在着各级财政投入责任不明确、经费供需矛盾突出、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农民教育负担较重等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两基”成果的巩固提高,制约了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着力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经费投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一重大举措,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是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活”方针,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县区、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扎扎实实地把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具体改革内容为: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除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省全额承担,按在校学生人数补助到学校。
实施免学杂费的同时,各县区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必须继续保留,并用于中小学公用支出,严禁将国家和省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
2.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和省全额承担,其中,国家课程教科书资金由中央承担,地方课程教材资金由省承担。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免费教科书的管理,确保免费教科书真正惠及贫困家庭学生。
3.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
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最低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50元,初中每生每年250元。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由省、市、县区共同分担。除省补资金外,市、县区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确保贫困家庭寄宿生完成学业。
4.城市低保家庭子女“两免一补”资金。
根据中央和省关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纳入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同步享受‘两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