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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监狱企业和劳教单位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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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湘劳社政字〔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4-03
【实施日期】 2006-04-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监狱企业和劳教单位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司法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监狱和劳教系统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切实解决监狱企业和劳教单位工人的养老保障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5号),结合我省监狱企业和劳教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监狱企业和劳教单位工人(以下简称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单位)及其工人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企业(单位)及其工人养老保险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直监狱企业和省直劳教单位可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参加省直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管理。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人参保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按规定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单位)及其工人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工人建立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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