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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财政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市委党校收取党政干部、公务员培训费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03
【实施日期】 2006-04-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财政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市委党校收取党政干部、公务员培训费的批复
 
 
市委党校:
  你单位《关于收取党政干部、公务员培训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委党校收取主体班学员培训费和公寓宿费的批复》(黑财综[2005]100号)及《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字[2005]165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单位收取党政干部、公务员培训费,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党政干部培训
  (一)  收费项目:党政干部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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