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财政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市委党校收取党政干部、公务员培训费的批复 市委党校: 你单位《关于收取党政干部、公务员培训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委党校收取主体班学员培训费和公寓宿费的批复》(黑财综[2005]100号)及《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字[2005]165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单位收取党政干部、公务员培训费,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党政干部培训 (一) 收费项目:党政干部培训费。 |